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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驶不得”
时间:2022-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件详情:

2022年3月6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F67G75”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阜平县瑞新街(太行路)行驶至小坝路口至西门路口路段时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送检的贾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9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阜平县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杀手之一,对于酒后驾驶,绝大多数都是明知故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技术没有问题,不会被发现,但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付出沉痛代价。为了自己及家人安全的幸福,检察官提醒大家: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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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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