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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时间:2021-0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阜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河北省设区市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冀机编办[2019]124号),按照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1]150号)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发[2002]47号)的规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和基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机编办[2019]126号),确定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 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 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 负责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六) 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 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 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

(九) 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 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 组织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 负责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 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 负责本院检务保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 完成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1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行政

正科级

财政拨款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1、收入说明

2021年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年初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765.84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预算为453.67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为113.58万元

      专项项目、公用经费预算为198.59万元

2、支出说明

2021年部门支出安排预算总额765.84万元。

基本支出567.25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453.67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113.58万元

项目支出198.59万元

   其中:本级支出198.59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本年度预算收支安排765.84万元,较上年增加75.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减少4.93万元,主要由于2020年干警退休、离职2人;日常公用经费减少52.6万元;主要由于疫情原因减少聚集性会议及培训,案件数量减少且多为远程办案,减少出行等各项费用;项目支出增加80.94万元主要由于工程跨年度完工,费用为上年度预算经费。

 

 

 

 

 

第三部分: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13.58万元。其中办公费8万元,水费0.8万元、电费5万元、取暖费6万元,邮电费16.74万元,办公设备购置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手续费0.05万元,工会经费2.75万元,网络运行维护费3万元,差旅费5万元,维修维护费13万元,其它交通费用21.6万元,印刷费1万元,劳务费2万元,培训费3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11.06万元。

 

 

 

 

 

 

 

 

 

 

 

 

 

 

 

 

 

第四部分: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20年度预算

2021年度预算

增减金额

变化原因

因公出国经费

0

0

0

无增减变化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

0

0

0

无增减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20

20

0

无增减变化

公务接待费支出

1

1

0

无增减变化。

合计

21

21

0

无增减变化

 

第五部分:绩效预算信息

 

一、年度发展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个工作布局,即在服务大局中履行检察职能;牢牢把握两个基本定位,即践行省院童建明检察长提出的服务发展、法治反腐、社会治理创新、权利保障和监督、司法公信、司法改革、互联网、全面从严治检八个新理念和市委聂瑞平书记提出的协同发展、创新驱动、环境支撑三大主体战略理念,深入推进市院提出的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从办案大市向办案强市转变、社会治理创新三项重点工作及县委确定的六个攻坚战三个提升工程,狠抓四个工作着力点,即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多极支撑、打造亮点,增比进位、再攀高峰。  

   (一)优化升级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工作

1、突出精准发力,紧盯服务发展的前沿趋势,着力服务绿色发展。

2、服务共享发展,保障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安全。

3、把握服务发展重点,大力优化净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

()积极构建大平安工作格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强化责任担当,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2、加强风险评估,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

3、强化协作配合,积极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打造亮点工作,提升社会治理创新水平

1、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优化环境功效。

2、继续深化护航少年工程,打造精品亮点。

3、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探索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新路径。

()努力建设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的检察队伍

1、深入开展司法公信建设年活动,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2、加快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3、强化检务保障和信息化建设。

4、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从严治检。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河北省设区市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冀机编办[2019]124号),按照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1]150号)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发[2002]47号)的规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和基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机编办[2019]126号),确定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十六)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十七) 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十八) 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 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十) 负责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二十一) 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二十二) 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二十三) 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

(二十四) 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二十五) 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二十六) 组织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二十七) 负责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十八) 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二十九) 负责本院检务保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十) 完成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实现年度发展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是融入阜平发展大局,全面拓展服务发展的维度。加强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坚决打击侵犯企业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的犯罪。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职能作用,强化对侦查、审判、行政等公权力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为协同发展、创新驱动、环境支撑三大主体战略提供检察保障。

二是助推法治环境建设,全面拓展司法办案的维度。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突出惩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努力打造与阜平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治环境。

三是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全面拓展审查追诉的维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与县监察委员会的办案协作,畅通法法衔接(8)渠道,形成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效对接,通过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管辖协调、司法审查(9)、强制措施、提起公诉等办案机制,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惩治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犯罪,不断巩固和保持反腐高压态势。

四是持续聚焦主责主业,全面拓展检察监督的维度。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通过监督立案、监督撤案、追捕漏犯、追诉漏犯、纠正违法、提起抗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全面拓展环境保护的维度。在县委、市院领导下,加大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强化“两法衔接”,统筹打击犯罪合力,全面发挥公益诉讼(10)职能,提升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从源头制止犯罪。

六是接轨法治阜平建设,全面拓展社会治理的维度。认真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 (11),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非访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犯罪,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把打击犯罪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有效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七是坚定信念激发动力,全面拓展队伍建设的维度自觉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强化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快构建“数字检察”、“智慧检察”,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态联络机制,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批准立案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批延准确率

100%

98%及以上

95%及以上

95%以下

侦查监督完成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批捕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2、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以下

出庭意见采纳率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提起公诉完成率

100%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90%以下

公诉案件审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

100%

99%及以上

98%及以上

98%以下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建议采纳率

50%及以上

40%及以上

30%及以上

30%及以下

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及以下

  4、刑事执行监督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全省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情况

一级规范化检察室10个以上(含10个)

二级规范化检察室7--9

三级规范化检察室5--6

5个以下

全市排名

10

11-15

16-20

21名之后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并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人案件审判监督,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出庭意见采纳率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70%及以上

6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以下

批准立案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侦查监督完成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70%及以上

70%以下

批捕错误率

0%

2%及以下

5%及以下

5%以上

  6、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检察鉴定准确率

100%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工作完成率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5%以下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组织和指导全县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1、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0%及以上

80%以下

涉检信访案件办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2、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案件办结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息诉罢访率

90%及以上

80%及以上

60%及以上

60%以下

举报线索处置率

100%

95%及以上

90%及以上

90%以下

、检察事务管理

219.00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1、综合业务管理

219.00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100%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5%以下

  2、综合事务管理

 

组织指导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涉外交流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县检察系统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100%

90%及以上

85%及以上

85%以下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1年,我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具体内容见下表:

312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采购物品名称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政府采购金额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

总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其他渠道资金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合 计

94

 

 

 

 

 

94

94

94

 

 

 

 

第七部分:国有资产信息情况说明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末固定资产总值1057.78万元

2020-12月份 资产折旧分类统计

制表单位: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单位:元

分类名称

分类号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月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合计

----

10577788.24

3903735.29

61738.42

6674052.95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01

2300000

1610000.08

3833.33

689999.92

通用设备

02

7919871.55

2180411.62

57000.82

5739459.93

专用设备

03

0

0

0

0

文物和陈列品

04

0

0

0

0

图书、档案

05

0

0

0

0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06

357916.69

113323.59

904.27

244593.10

无形资产

07

0

0

0

0

 

 

 

 

 

 

 

 

第八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7、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一般会议费和物业管理费之和。

 

第九部分: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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